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财保398号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弄**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飞,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海昌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镇康业路**弄**号4层J区**室。
法定代表人:许镇国。
被申请人:许镇国,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昌计算机有限公司、许镇国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广州佳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该公司武汉仓库的商品(商品编码为:HPCNQC588PA#AB2.0,商品数量189个,单价为4500元,含税库存额85.05万元)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昌计算机有限公司、许镇国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广州佳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该公司武汉仓库的商品(商品编码为:HPCNQC588PA#AB2.0,商品数量189个,单价为4500元,含税库存额85.05万元)。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