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宁波科飞电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867号
原告:***,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慈溪市,
原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慈溪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省塘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0418763X。
法定代表人:沈如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芳女,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496681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银表,宁波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宁波科飞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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