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867号
原告:***,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慈溪市,
原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慈溪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省塘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0418763X。
法定代表人:沈如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芳女,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496681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银表,宁波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宁波科飞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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