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7民初845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第三人:***,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与被告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41元,收取3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