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与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7民初5648-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马某,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第三人:陈某,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与被告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某、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第三人马某、陈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胡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