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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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506号
原告:**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496681X1
法定代表人:陈福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1277#(香格大厦)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2139622E
法定代表人:傅华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正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文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高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