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信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阔家纺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2828号
再审申请人浙江信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阔家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63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信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