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温州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880-1号
申请执行人章成光。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温州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章高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苍南法院(2013)***商初字第1135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北京现代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与荣威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共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荣威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三、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扣押)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处理该查封(扣押)车辆。
四、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本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林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执民字第880-1号
苍南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关于申请执行人章成光与被执行人***、温州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高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执民字第880-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荣威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
附:(2015)***执民字第880-1号执行裁定书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