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水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雨,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周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商亚文,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三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广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5民初3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8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48元,执行费21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9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额度2000万元。
三、本院(2019)陕0115执514号案件于2019年4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骊山名居”项目35套商品房(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谈话告知本案执行进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52844元。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决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即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本院在执行中除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额度冻结的银行账户和轮候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进行限消且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综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 明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