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6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1604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98,478.5元及违约金;二、承担仲裁费12,99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十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幢20701室(不动产权证号20171187273)、20702室(不动产权证号20171187271)、10702室(不动产权证号20171187272)的三套房产。因属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其不持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6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进 民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甄 哲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