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565号
原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赵战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后收取19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邹  姣  凤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郝  香  珏
 
打印:王 欣        校对:王  欣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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