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天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71号 申请人: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程,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丁,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程、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程、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46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9日,申请人以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提交了财产保全续期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程、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正在本院审理中,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1466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程、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46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