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执保364号
申请人: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序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街17号12幢108。
法定代表人:李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物流园八街9号1号楼5层529室。
法定代表人:李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87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案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滕书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