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执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56号。
被执行人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物流园八街9号1号楼5层529室。
被执行人北京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穗路2号院3号楼308室。
被执行人济南广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盖世物流中心4库区6-105。
申请执行人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广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04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理中,本院作出(2018)鲁0704财保2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翘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存款10166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运
书 记 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