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

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富源增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良。
被执行人: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孔庆菊。
申请执行人张会英与被执行人潍坊元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80000元。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婚姻登记、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人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4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殷庆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 姗
书 记 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