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3481号
原告:昆山市商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3,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创业路**象屿两岸贸易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森生涯(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J,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
原告昆山市商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森生涯(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昆山市商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市商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韵扬
书 记 员 顾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