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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1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茂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官湖沿路407号1幢3楼A区。
法定代表人:黄莉娅。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莉娅,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陶里村岙则山。
法定代表人:沈云康,总经理。
上诉人绍兴茂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黄莉娅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绍兴茂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黄莉娅虽递交了上诉状,但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茂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黄莉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李丹丹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金世庆
书记员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