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

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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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6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北九路。




法定代表人:魏伯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沈斌,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陶里村岙则山。




法定代表人:沈云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奇铭,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玥,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峰、徐沈斌,上诉人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奇铭、许玥到庭应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保修修复费用10705927.27元(即修复费用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6816287.27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高配房的工程保修期自2018年3月起算存在错误,上述工程的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10月17日。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五方主体验收,在竣工验收前,案涉工程一直处于被上诉人的管理、控制之下,上诉人不具备擅自使用的可能性。2018年10月15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印染车间一至五、宿舍楼、综合楼以及高配房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承诺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出具日期在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发现上诉人擅自使用的时间之后,也在一审法院认定的2018年3月之后。该组质量保修书是被上诉人自愿出具的,是双方对案涉工程保修期约定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在双方对保修期存在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违背双方的意思表示,将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高配房的工程保修期起算时间确定为2018年3月,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说,即使被上诉人所说的上诉人擅自使用在建工程的事实存在,但是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已经与上诉人签订保修书,同意承担保修责任。在本案诉讼前,被上诉人已经进行了部分维修,且在函件往来中,被上诉人一直对需承担保修责任没有异议,从未以上诉人擅自使用在建工程为由而拒绝承担保修责任。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擅自使用在建工程为由而拒绝承担保修责任,有违诚信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保修书明确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算。2018年10月17日,案涉工程通过五方主体验收。因此,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当从2018年10月17日起算。另外,被上诉人在施工时擅自将抗震支架改为普通支架,与施工图纸不符,存在质量缺陷。一审法院认为抗震支架的质量问题超过2年保修期,未纳入判决保修范围。从前述内容来看,案涉项目的保修期从2018年10月17日起算,上诉人提出的抗震支架的质量问题仍在保修期内,应纳入保修范围,被上诉人应承担保修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综合楼外墙修复面积、宿舍楼/综合楼屋面修复面积按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的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误,上述工程量应以实际需修复的面积(竣工图纸)为准。从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内容来看,未按图纸施工是外墙、屋面出现质量问题的成因,因此,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在本案中虽然部分工程的竣工结算书结算面积小于图纸面积,但这不能免除施工企业对所施工工程的保修责任,也不是抗辩不承担保修责任的合法理由。由于各种原因,竣工结算中对于工程量的计算可能大于或者小于实际工程量,但是履行保修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实际需修复的工程量,即竣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为准,不受竣工结算工程量误差的影响。一审法院将综合楼外墙、宿舍楼与综合楼屋面的结算书中结算面积作为被上诉人履行保修责任的范围,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不以工程已经竣工结算为前提条件。工程竣工结算也不影响保修责任的承担。实践中,竣工结算双方在意的是竣工结算的结算总价,即应当支付或者可以收取的工程款金额;而具体的分项工程量既有可能大于实际的工程量,也有可能小于实际的工程量。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出具的鉴定报告计算宿舍楼、综合楼的屋面以及宿舍楼外墙的修复费用,即宿舍楼屋面修复费用应认定为226560.13元,综合楼的屋面修复费用应认定为223329.27元,综合楼外墙的修复费用应认定为664273.62元。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案涉质量缺陷的发生存在过错,确定被上诉人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存在错误,且违背公平原则。首先,被上诉人按图施工既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作为施工企业的被上诉人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合同进行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在本案中,根据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质量鉴定意见,部分质量缺陷基本与被上诉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行为有关,也就是说上述质量问题的责任人是被上诉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没有尽管理、监督责任,可以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免除或者减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特别是,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按照合格工程结算了工程款,被建设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却仅需承担40%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及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的质量具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故而对被上诉人未按图纸施工问题的出现承担怠于质量管理的过失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存在错误,被上诉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具有主观恶意,上诉人及监理单位未发现质量问题,并不代表被上诉人偷工减料的行为是合法的,也不视为对被上诉人未按图施工行为的认可。其次,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不代表上诉人实际认可被上诉人的施工技术标准及质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代表质量没有缺陷。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验收,通过检验的抽样验收,而后对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做出整体的评定结论,由于材料的离散性以及施工偏差的存在,验收合格的工程也存在不符合规范的部位和项目。在保修责任纠纷案件中,出现质量问题,基本都是因施工企业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而引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当然导致修复责任的免除。案涉工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部分工程存在与设计图纸不符合的问题,故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述工程承担与设计图纸不符的修复义务。最后,一审法院认定修复费用按工程项目结算下浮20%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工程项目结算不同于本案所涉及的保修费用赔偿,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下浮20%并不适用于工程保修。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同意下浮20%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三个阶段的综合平衡报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优惠措施,是为承接案涉工程所作出的利润让步。而在本案中,仅是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并非整个项目施工,保修费用下浮20%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另外,一审判决要求由他人对工程实际进行保修,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他人进行保修的工程造价,是现今市场条件下的修复造价,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及信息价计算最为合理。本案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是2017年,距离本案工程实际保修的时间已五年,五年来,客观情况变化巨大,市场人工、材料价格都有大幅变化。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具体保修为:高配房地面沉降修复费用29292.51元(58585.01元×50%)、宿舍楼外墙修复费用613032.91元、宿舍楼内墙修复费用402128.29元、宿舍楼屋面修复费用226560.13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地面裂缝修复费用1917769.34元(207575.17元+250361.41元+457075.25元+877409.14元+125348.37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内墙修复费用36492.26元(4191.86元+14158.71元+4548.43元+6864.84元+6728.42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修复费用137282.07元(29075.83元+30084.39元+30084.39元+30083.52元+17953.94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屋面(除车间五分布于屋面板底部3-4/C-D区域屋面局部漏水)修复费用4550134.63元(1044038.5元+1032573.5+1032573.5元+1032573.5元+400680.99元+7694.64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抗震支架修复费用1504540.65元(341592.38元+341592.38元+341592.38元+341592.38元+138171.13元)、印染车间一、二、四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5544.83元[(10363.22元+10363.22元+10363.22元)×50%]、综合楼外墙修复费用664273.62元、综合楼内墙修复费用373782.8元、综合楼靠近卫生间一侧墙体涂料脱落渗水修复费用11763.96元、综合楼屋面修复费用223329.27元,以上合计10705927.27元。




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案涉工程不应再设置保修期。案涉工程经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后,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了五方主体验收。但在此之前,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未经竣工验收,已经开始进场使用案涉工程。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不但允许承包租赁户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各印染车间内安装、调试设备投入生产,同时允许承包租赁户对综合楼、宿舍楼进场装修施工。答辩人认为,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的做法属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也就不存在保修期的说法。退一步来讲,即使不考虑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保修期也应当从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建筑物即2017年12月开始起算。二、案涉工程的修复方案应当遵循原有的施工和结算实际。答辩人认为,本案应当秉承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在确定修复方案过程中,竣工图纸中未建未付的工程量因为未被计入工程造价,属于实际的设计变更,并没有真正的质量问题,不应当列入修复方案。此外,因为一部分工程未按竣工图纸施工,相应配套修复方案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确定。三、对于本案真实的质量问题,应当根据实际原因明确区分。本案对于多因一果的质量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项确认修复责任的分摊比例,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方法。除此之外,对于不属于质量问题,不影响使用的修复内容,应当将其剔除在保修方案之外并核减修复费用。




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仅承担维修费用803786元(即不服一审判决金额3085854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明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文明确否定了在擅自使用前提下,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提出的各项权利主张,包括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向施工人主张保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该条的理解中明确:“(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在已经依法查明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前提下,仍然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条文的文义并未明确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即排除施工人的保修责任”,系对该条文的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背景之下,绍兴地区法院对于同一法律条文,应当严格依法适用,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在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情况下,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依法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当然包括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所谓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责任。从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贤升建设自愿对宿舍楼外墙修复承担433704元、对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内墙修复承担57413元,对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边修复承担47217元、对综合楼外墙修复承担265452元,系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能据此直接推定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放弃前述抗辩权利,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被告对该部分保修无异议”系对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的错误解读。二、一审法院对于“纳入保修范围”的维修费用认定错误,进而导致最终判令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889640元维修费用明显不当。根据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的质量鉴定意见,本案中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所谓“质量问题”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地面沉降、墙面开裂等可能影响使用功能的;第二类是单纯因为与设计图纸做法不一,但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使用功能的。经过鉴定原因,第一类中很多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引起,比如地面塘渣层系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施工不当,导致了地面沉降、裂缝。第二类中与设计不符的问题,特别是(1)内墙不满铺耐碱网格布或钢丝网,(2)伸缩缝盖板使用彩钢板、自攻钉固定,(3)屋面防水卷材不设置分仓缝、排气孔,(4)不做抗震支架改用一般普通支架替代,(5)屋面工程不施工防水涂膜、不施工铝基反光层,该等做法均是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明确一致不按照原设计要求施工,在中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时也已经按照实际施工的内容、工序、材料、工程量进行结算。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17日提交了《补充举证意见》,对此前已提交的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双方结算报告中涉及到未按照设计图纸的部分予以了明确举证说明,即双方结算时屋面未计取防水涂膜、屋面分仓缝、排气孔及铝基反光层造价、内墙未计网格布满铺面积,双方结算后为了避免后续发生纠纷,特意在2019年1月15日《付款协议》中明确“双方一致同意互不追究对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发生事由引起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所谓的“维修”即属于采取补救措施性质,应当属于违约责任范畴。而双方当事人的该条约定已经排除了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在此之后再以上述项目施工方式与原设计图纸不符为由提起质量维修的权利。更何况屋面工程至今未发生漏水,根本不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另外,屋面工程中的SBS防水卷材厚度问题、车间一至五地面混凝土厚度的问题,均已在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有过处理认定。在该案中,柯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兴业造价事务所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9年7月18日进行现场勘察中对卷材厚度进行了检测,确认“屋面防水卷材4mm厚,自带铝基反光”、对车间地面混凝土厚度进行了钻孔检测,确认“实测砼垫层总厚度250mm”。柯桥法院也基于此对鉴定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仅仅通过3处抽测的鉴定,不能推翻生效法律判决,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在本案中作出认定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在双方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将内墙网格布满铺修复、伸缩缝盖板、屋面工程修复等修复造价纳入“保修范围”显然错误。浙江佳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华茗设计集团出具的质量修复方案及造价是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复原:即不管该部分工程有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有没有影响使用功能,只要与设计图纸不符的内容全部拆除,然后再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重新施工。此设计方案及造价既不符合合同双方此前的明确约定,也不符合经济环保原则。按照正常的逻辑,双方已经在结算时按照实际施工材料、工序、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免除条款,那么即使真的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维修时也应当根据结算时的材料、工序、工程量进行维修,而不是按照原设计图纸来进行维修。但一审判决在已经认为“鉴定机构作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时基本采用按施工图设计进行重做方式处理,显然加重了被告作为施工单位的责任”,仍然按照两家鉴定机构出具的按照设计图纸复原的修复方案全额纳入“保修范围”,错误扩大了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基数。在维修基数错误扩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在质量管理、验收中存在明显过错、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修复费用下浮20%具有一定合理性”两个因素,最终却仍然要求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对全部纳入“保修范围”的费用承担40%的责任,确定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889640元,显然不公。三、一审法院对于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时间及范围认定错误,也导致纳入“保修范围”的维修费用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3月,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五个印染车间及高配房”。事实上,在2017年12月,整个涉案工程包括五个印染车间、高配房、综合楼、宿舍楼均已由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给承包经营户开始设备安装、综合楼、宿舍楼装修等。一审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2即2017年12月13日照片10张,证据6朱燕蓉证人证言、电脑及电脑文档截屏,证人朱燕蓉已经出庭向法庭详细陈述了拍照及保存的详细过程,并当庭展示了保留有照片的电脑实物,该证据2、6相互印证,完全可以证明朱燕蓉于2017年12月13日之前在案涉工程现场用手机拍照,在2017年12月13日12点多将手机中的照片转存至其办公电脑。由此可以查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擅自使用的时间至少应在2017年12月13日之前。而且,在竣工验收前,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不仅仅提前擅自使用了车间一至五、高配房,配套的综合楼、宿舍楼也擅自进行了使用和装修,一审法院对使用范围的认定也存在瑕疵。综合楼、宿舍楼作为车间的配套,当然同时间开始了装修使用,否则2018年3月,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和下属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期开始起算、正式生产的时候,管理人员、工人如何办公居住和吃饭(食堂设置在宿舍楼一层),这个本身就是绍兴地区印染企业的模式。因此,天龙数码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时间应当是2017年12月底之前,擅自使用的工程包含车间一至车间五、高配房、综合楼、宿舍楼即全部涉案工程。对此在2021年11月18日的庭审中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明确予以了主张,认为除车间一至五外,另外3个单体均同步提前使用,在审判员再次询问下,天龙公司对此并没有否认,应视为认可。另外,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12月21日两次书面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并多次口头要求一审法官向承租方(承包方)调取案涉工程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以及租金、承包费支付的银行流水;关于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培根合同纠纷(2020)浙0603民初4371号案、原告周培根诉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浙0603民初2383号案,周培根系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承包租赁户之一,该两案的一、二审案卷中,对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时间应该会有所反映,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了调查令,要求查阅案卷,但一审法院未允许。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坚持申请二审法院调取(2020)浙0603民初4371号、(2020)浙0603民初2383号案件的证据材料,尤其是(2020)浙0603民初2383号案件中周培根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中有周培根所有承包期间交纳的承包管理费明细。因此,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因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对车间一至车间五、宿舍楼、综合楼地面裂缝、内墙开裂装修部分进行保修的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按照擅自使用时间2017年12月13日起算,已经超过了2年保修时间,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也不应再承担责任。




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案涉工程的保修时间的起算点为2018年10月17日,在保修期间内,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保修义务。1.上诉人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并不适用案涉工程系新建工程,由于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前,均处于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的完全管理、控制之下,施工场地有封闭围挡,门卫等人员均是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派驻。因此,在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竣工并交付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前,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不具有控制权,也不存在擅自使用的可能性。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对部分工程的使用,实则是经过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允许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强调的是擅自使用,而在本案中,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既不存在“擅自使用”的主观意思,也不存在“擅自使用”的客观行为。因此,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在本案中并不适用。2.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质量合格是不同概念,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须经过竣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限。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所以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目的在于督促其配合工程验收工作,维护建筑安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仅风险提前移转,提前支付工程款,且需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对发包人已经课以较为严格的责任。而保修责任,是指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间内,因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的制度。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3.案涉工程的保修期间应以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即使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前使用案涉工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承诺进行保修。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的保修责任不应免除,保修期限也不应缩短。在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所称的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行为发生以后,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在2018年10月15日,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向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全部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事实上,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与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的使用无关,均是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图施工所造成的,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对该情况已有明确结论。至于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周培根支付租金的问题,周培根案与本案无关联性,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提前招商并不等于提前使用。二、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图施工,与原设计不符,存在质量隐患,应当履行保修责任。根据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的质量鉴定意见,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确实存在部分项目未按施工图纸施工,这是客观事实。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不按图施工是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过的,无事实依据。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若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一般都会采用联系单的形式进行签证确认,在本案中,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的说法并无上述证据支持。且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竣工图中也没有反映出存在这种变更。至于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结算中按实结算的问题,在结算过程中,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发现部分未按图施工的情况,按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符合常理。竣工结算行为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结算中现场核实发现的问题,不能倒推认为竣工验收以前就发现了该问题。竣工结算遵循按合同、按实际结算的原则,结算工程款时扣除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偷工减料部分是理所应当的。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在事后已经明知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图施工的情形下,竣工结算时不存在仍按原图纸结算工程款可能性。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据实结算仅是对实际施工工程量的确认,并不意味着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图施工行为的认可。本案鉴定单位是柯桥法院经法定程序产生,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公信力与证明力,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对于质量问题的修复,应按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确定的修复方案执行。至于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抗辩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在付款协议中已免除其未按图施工的违约责任,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从未免除过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的质量保修义务。付款协议中关于“双方一致同意互不追究对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发生事由引起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指向的是逾期竣工、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与保修责任无涉。




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宿舍楼、综合楼、高配房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按修复方案进行保修;2.如被告未保修,则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修复费用10779185.6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综合楼、宿舍楼、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高配房、门卫一~门卫三、水泵房、污水泵房等发包给被告施工,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5月30日,总日历天数420天;工程质量要求合格,签约合同价8000万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工程量按照施工图纸范围按实结算,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在各单体主体完成时,原告付至各单体造价的50%,2017年底付至合同总造价的60%,2018年年底付至总造价95%,余5%作为保修金,满一年付2%,满二年付3%等。




2017年7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印染集聚迁建项目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土建及安装、消防等工程,不包括桩基,具体工程为综合楼、宿舍楼、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高配房、门卫一~门卫三、水泵房、污水泵房等,建筑面积124000平方米;工程价款采用可调计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本工程总造价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下浮20%;工程质量要求合格,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1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总日历天数200天(综合楼、宿舍楼工期为230天),具体竣工报告为准;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实际完成工程量50%,2018年12月31日前工程审计完毕,除留结算造价5%作保修金外,其余款项全部付清,保修金于竣工日期之日起二年内付3%,满三年之日支付2%等。




上述工程嗣后由被告施工完成。工程施工过程中,高配房及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的塘渣工程由原告发包给案外人完成。原告于2017年下半年始,陆续与案外人订立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将印染车间对外分割承包经营。2018年3月,对外承包经营的车间陆续完成设备安装并投产使用。2018年10月15日,原、被告就综合楼、宿舍楼、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高配房(该八个单体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同上)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其内容载明:合同约定保修内容为保修范围内非人为因素造成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保修期: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等。2018年10月17日,案涉工程通过五方主体验收。2018年12月,原告委托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所完成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在该次审计中,原、被告对无争议部分造价达成共识,对部分造价存在争议。




2019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付款协议》,约定被告所完成工程经审计结算,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结算价为11000万元;原告已支付57286000元,尚需支付无争议部分的结算造价52714000元(含5%质保金550万元,质保金的支付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原合同约定原告在2018年12月底付原告总工程款的95%,原告同意按如下日期付款:1.2019年1月18日至20日支付1500万元;2.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1500万元;3.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7214000元。该协议中还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互不追究对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发生事由引起的违约责任等。2019年2月27日,原、被告盖章确认一份由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审定单》,其备注中载明,原、被告确认无争议造价110086803元,有争议部分待年后再商议。嗣后,原、被告为工程款的支付发生争议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迄今,原告扣留工程保修金5724997元。




2019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称:“原告在综合楼装修过程中发现东北角房间存在外墙渗水现象(附照片),系被告外墙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致,故要求被告及时派施工人员进行修复。”




2019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函复》,称:“被告于2019年7月8日收到原告的《告知函》,函中提及关于外墙面局部渗水,就断定综合楼有严重质量问题,被告认为墙面小面积渗水、局部墙面裂缝均系常规质量通病,不影响房子使用功能。被告收到函告后,立即委派技术总工、施工员等人员到现场与原告一道仔细检查。渗水原因主要系铝合金窗由业主指定分包,大部分窗周边硅胶密封不严密,容易渗水,墙角窗边硅胶处渗水,与原告无关;另有小部分外墙裂缝,系建筑物风吹日晒后形成的常规通病,被告认为不影响房子的实际使用,没有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已在现场与原告口头初步制定了维修方案。鉴于现阶段为梅雨季节,连续阴雨天气不适合维修,被告承诺将在天晴的合适时间,根据合同精神组织人员保修。”




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称:“车间四消防设施信息无法联动,部分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无法正常启动;车间五消防报警系统复位后,正常照明电源无法启动;消控室电线布局不合理、较混乱,消控主机经常报警且故障较多;所有车间烟感罩子未拆除;宿舍楼消火栓箱内消火栓按钮无法启动,处于瘫痪状态;宿舍楼西首6-9楼电源电缆损坏。以上6点原告要求被告在2019年7月15日内派施工人员落实整改。”




2019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函复》,称:“被告于2019年7月14日收到原告的《告知函》,提及日常巡查中发现部分消防报警系统等存在问题,被告立即组织安装班组、施工员等人员于7月15日到现场与原告一道检查、分析并开会讨论。消防系统以前已调试并通过上级部门及业主消防验收认可,现巡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是原告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造成的,车间内长时间大量排放蒸汽及其他废气,对消防系统的各种敏感电子模块引起腐蚀、短路,造成消防报警装置误报、失灵,望原告能提出具有可行性、合理性、永久性方案,并委托专业队伍施工。对于车间内部分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无法正常启动。经检查,部分灯具是原告车间承租户碰坏、电源线螺栓打断及墙、板开孔等原因造成,被告秉着尽力履行保修责任的态度,决定对无法启动的灯具无条件免费维修、更换。宿舍楼的消火栓箱处新接一条电源控制线被告来完成,至于宿舍楼处的电源电缆,双方已在现场明确‘待定处理’。”




2019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函告》,称:“综合楼外墙开裂严重;车间五外墙开裂严重,高配房三层墙体开裂渗水严重(其余车间外墙也均有严重开裂现象);车间四南污水沟渗水严重;车间一~车间四变电缆沟污水渗透导致沟内积水严重,对电缆损伤较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上4点原告要求被告在收到函后于2019年8月21日前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派施工人员落实整改。”




2019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函复》,称:“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收到原告的《函告》,函中提及原告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以下4点问题,被告非常重视并到现场逐一检查分析。在保修时间段范围内,如是被告原因造成的问题,被告必将在合适时间内组织人员进行保修。1.关于综合楼外墙粉刷层开裂的问题,该开裂原因系原告在冬季要求被告赶进度造成。冬天气温低下,外墙粉刷层容易冻结,但原告要求被告直接施工,故现夏季气温升高,粉刷层开裂,被告同意在合适时间安排人员、材料进行保修,但面层的真石漆非被告施工,如原告要求被告对真石漆一并维修,该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且修复后可能颜色会有色差,望原告知悉。2.关于车间五、高配房外墙渗水的问题,渗水位置于南侧7.67m楼层与填充砖墙交界处,楼层设计没有混凝土翻边防水,而原告印染车间楼层处有积水,易沿砖墙、楼层交界处渗水,属于事实缺陷,非被告原因造成。关于高配房外墙渗水问题,系高配房本身设计时不含桩基,历久经年后地基基础沉降不均,从而导致局部外墙走样渗水。被告同意在合适时间安排人员、材料保修。3.关于车间四南污水沟渗水的问题,该问题需与原告一起查清地下污水源,若是被告原因造成的,由被告在合适时间组织人员进行保修。4.关于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四变电缆沟渗漏的问题,电缆沟设计为砖砌沟壁,染厂车间地下水位面,砖壁易渗水,电缆沟沟底位于地下水位以下,属于事实缺陷,非被告施工原因造成。”




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函告》,称:“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印染车间三主体结构伸缩缝盖板整块脱落(详见照片),以上函告整修内容要求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委派施工人员进行现场修复工作。”




2019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函复》,称:“被告于2019年9月22日收到原告的《函告》,函中提及日常巡查中发现印染车间三伸缩缝盖板整块脱落。被告非常重视,伸缩缝板属于装饰装修工程,非主体结构工程,安装拼接过程中,可能部分板块间缝隙偏大,刮大风时风钻入板缝内,吹开伸缩缝板,开口越吹越大,加上钢板自重及风力,以致伸缩缝板整块脱落。该质量问题非被告原因造成,但被告仍将协助原告积极处理此事。被告将在合适时间,组织材料、人员等把露出外墙面的防火岩棉嵌入、嵌好于伸缩缝内,重新购买、安装伸缩缝板,并打好接口处的密封胶。”




2020年1月14日,经原告向绍兴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原告公司内的排水管、雨水管、消防管、混凝土地面、围墙、压泥机设备基础等场外工程及综合楼、宿舍楼、印染车间、高配房等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并出具(2020)浙绍柯证民字第155号公证书。2020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称:“关于被告承建的原告印染厂房质量问题,原告分别于去年7月至9月间多次函告被告,望能及时解决函中提及的质量问题,但是至今只有一处伸缩缝已经修理,其他均无实施整改。另现又发现有大量的质量问题显现,详见质量检查汇总表(一)至(六),今特再次致函,望被告在收到函告后在2月20日前落实整改措施、进场施工。”该函件质量检查汇总表(一)至(六)载明:汇总表(一):所涉质量均为车间一,包括1.一层(柱子1805-1806)地面大面积开裂约300平方米。2.一层(柱子1801-1802)地面大面积开裂约350平方米。3.一层货梯结构与墙面严重开裂(无钢丝网片)。4.一层(柱子2065-2066)地面大面积开裂约400平方米。5.西南侧楼梯一层半休息平台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6.二层称料间结构与墙体开裂。7.二层西侧地面大面积开裂起砂。8.二层顶面A5-B5伸缩缝盖板脱落。9.二层顶面(2101-1857)伸缩缝盖板脱落。10.二层楼地面(1837-1845)大面积开裂起砂。11.二层楼地面(1834-1849)大面积开裂起砂。12.二层楼地面(1831-1832)大面积起砂。13.二层东侧内墙大面积涂料霉斑。14.楼梯东侧一层半休息平台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15.三层结构与墙体开裂。16.三层楼地面(2002-2003)大面积开裂起砂。17.三层东侧楼地面(1869-1870)大面积开裂起砂。18.三层东侧楼地面(1507-1508)大面积开裂起砂。19.三层货梯(1498)结构与墙体开裂。20.楼面防水卷材起鼓,铝膜大面积脱落。21.楼面消防管道,保护铝膜大面积脱落。汇总表(二):所涉质量均为车间二,包括1.东南侧楼梯一层半休息平台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2.二层东侧内墙大面积涂料霉斑。3.二层地面大面积开裂起砂(柱子262-263部位)。4.二层地面大面积开裂起砂(柱子235-236部位)。5.二层顶面(柱子235-236)伸缩缝盖板脱落。6.三层西侧楼梯墙体开裂渗漏(无钢丝网片)。7.三层地面大面积开裂起砂(柱子298-299部位)。8.三层地面大面积开裂起砂。9.楼梯三层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10.三楼柱子和墙面开裂。汇总表(三):所涉质量均为车间三,包括1.东侧一层客梯结构与墙体开裂。2.一层(柱子1246-1247)地面开裂。3.一层(柱子1279-1267)地面开裂。4.二层地面大面积起砂。5.二层地面(1287-1286)大面积起砂。6.二层地面(434-435)大面积起砂。7.东北侧二层楼梯门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8.楼梯二层半休息平台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9.楼梯三层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10.三层楼地面(505-507)大面积起砂。11.楼梯西北侧三层半休息平台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12.楼面防水卷材起鼓,铝膜大面积脱落。13.楼面消防管道,保护铝膜大面积脱落。汇总表(四):所涉质量均为车间四,包括1.一层地面(1071-1083)大面积开裂。2.一层西侧(柱子7071-7076)墙、顶涂料霉斑。3.一层(柱子687-693)地面大面积开裂。4.一层(柱子681-729)地面大面积开裂。5.一层地面大面积起砂。6.西北侧二层楼梯门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7.二层(柱子2778-2784)地面大面积起砂。8.二层顶面大面积涂料霉斑。9.二层顶面(773-782)伸缩缝盖板脱落。10.楼梯西北侧二层半结构与墙体渗漏。11.楼梯西北侧三层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12.三层(柱子800-833)地面大面积开裂、起砂。13.三层(柱子1136-1138)地面大面积开裂、起砂。14.楼梯东南侧三层半平台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15.楼面消防管道,保护铝膜大面积脱落。16.楼面防水卷材起鼓,铝膜大面积脱落。汇总表(五):所涉质量均为车间五,包括1.西北侧楼梯结构与墙面严重开裂(无钢丝网片)。2.二层地面大面积开裂起砂。3.二层南侧内墙大面积涂料霉斑。4.三层地面大面积开裂起砂。5.三层屋面大面积开裂屋面漏水。6.楼梯三层半休息平台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7.楼面防水卷材起鼓,铝膜大面积脱落。8.楼面消防管道,保护铝膜大面积脱落。9.三层西南侧楼梯结构与墙体开裂(无钢丝网片)。汇总表(六):所涉质量为宿舍楼、综合楼、高配房,包括1.宿舍楼二层通道222室处墙体开裂。2.宿舍楼九层通道922室处墙体开裂。3.宿舍楼九层通道902室处墙体开裂。4.宿舍楼九层通道903室处墙体开裂。5.宿舍楼九层东侧楼梯墙体开裂。6.宿舍楼顶层西侧楼梯墙体开裂。7.综合楼西侧半层楼梯墙体开裂。8.综合楼西侧二层楼梯墙面涂料大面积脱落。9.综合楼西侧五层楼梯墙面涂料大面积脱落、开裂。10.综合楼东侧六层通道603室处墙体开裂。11.综合楼东侧六层楼梯墙体开裂。12.综合楼西侧四层半楼梯墙面渗水、涂料脱落、楼道开关损坏。13.综合楼正大门雨棚墙砖与水泥砂浆脱开6公分。14.综合楼左侧结构与墙体开裂。15.综合楼右侧结构与墙体开裂。16.高配房地面沉降、开裂300平方米左右。




2020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函复》,称:“被告于近日收到原告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的《告知函》,现回复如下:1.关于函中提及的所谓厂房质量问题,被告之前已多次与原告相关负责人员到现场查看,已安排了相关维修工作。其中,部分问题是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常规通病,并不影响厂房的使用功能,部分问题并不在被告施工范围内或不在被告的质量保修范围内。本工程在验收之前、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就已经擅自使用,原告应承担责任。2.对于因原告的不合理使用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被告在此表态,若原告有要求,被告同意一并予以维修,但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横行,理应集中精力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但原告在阴历正月初七就开始策划这完全不必要的维修,缺乏大局意识。4.目前工厂及工程的复工、开工均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告来函要求的时间内落实整改是不现实的。待疫情稳定可控后,被告将会第一时间联系原告,一同协商确定维修方案,及早进行落实。”




本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该院委托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责任划分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2月出具鉴定意见及分析如下:




(一)高配房地面工程质量鉴定意见:该高配房室内地面存在沉降情况,高配房室内1-3/A-B、3-5/A-C区域最大沉降达29.9mm,6-7/A-P区域3号房进线高压室经过回填修复,室内地面沉降表现为地面中央存在向下凹陷,中间低两边高,地面表层未发现明显裂缝。地坪沉降的原因为:地坪的细石砼层厚度偏小,不符合设计要求;同时细石砼层下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碎石层及塘渣层,造成高配房室内地坪的承载能力降低,在地面荷重的作用下,地面向下沉降,形成凹陷。高配房地面沉降与施工时地坪做法未达到设计要求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




(二)宿舍楼工程质量鉴定意见:1.外墙保温材料厚度:宿舍楼施工时外墙保温砂浆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2.内墙砂浆面层钢丝网、耐碱网格布:施工时宿舍楼内墙面层均未贴耐碱网格布或钢丝网,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3.墙体开裂:宿舍楼室内存在多条裂缝,主要分布于各层走廊墙体,裂缝表现为斜裂缝,内部加气砼砌块局部开裂。宿舍楼墙体开裂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4.屋面工程做法:4.1施工时宿舍楼细石砼层厚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内配钢丝网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4.2施工时宿舍楼挤塑聚苯板厚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4.3施工时宿舍楼屋面SBS防水卷材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4.4施工时宿舍楼屋面未施工防水涂膜,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4.5施工时宿舍楼屋面粉煤灰陶粒砼找坡最薄处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4.6施工时宿舍楼屋面未施工纤维织物隔离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5.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宿舍楼内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允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




(三)综合楼工程质量鉴定意见:1.外墙保温材料厚度:施工时综合楼外墙保温砂浆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2.内墙砂浆面层钢丝网、耐碱网格布:施工时综合楼楼梯间、走廊内墙面层均未贴耐碱网格布或钢丝网,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3.墙体开裂、墙面涂料脱落:3.1综合楼室内墙面存在多条斜裂缝,主要分布于楼梯间、各层走廊墙体,裂缝表现为斜裂缝,内部加气砼砌块局部开裂。墙体开裂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3.2综合楼室内墙面局部涂料脱落,主要位于四层至五层楼梯间2/D-E、五层至六层楼梯间14/D-E靠近卫生间一侧墙体。表现为墙面粉刷层脱落,墙面潮湿、存在明显渗水痕迹。由于靠近楼梯间侧卫生间内墙防水失效及楼梯一侧施工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素砼翻边导致卫生间用水从楼梯间墙面渗水,从而引起墙面局部涂料脱落,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4.屋面工程做法:4.1施工时综合楼细石砼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内配钢丝网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4.2施工时综合楼挤塑聚苯板厚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4.3施工时综合楼屋面SBS防水卷材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4.4施工时综合楼屋面未施工防水涂膜,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4.5施工时综合楼屋面粉煤灰陶粒砼找坡最薄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4.6施工时综合楼屋面未施工纤维织物隔离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5.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综合楼内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允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




(四)车间一工程质量鉴定意见:1.楼、地面开裂、起砂:1.1印染车间一楼面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三层楼面6-7/F-J区域、三层楼面12-13/B-C区域、三层楼面14-15/B-C区域,裂缝位于车间过道处,小推车经过区域。楼面裂缝表现为楼板表面抹平层裂缝,非楼板结构裂缝。车间楼面开裂与小推车长时间碾压使用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1.2印染车间一地面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一层3-4/A-C区域、4-6/A-C区域、9-10/A-C区域、9-10/E-J区域,裂缝位于车间门口及过道处,小推车经过区域。地面裂缝表现为不规则裂缝及裂缝网,裂缝长度较大,裂缝贯穿混凝土层,属于结构性裂缝。车间地面开裂主要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1.3印染车间一地面、楼面存在起砂,主要分布于车间各层车间过道处、装卸货平台入口等小推车经过区域。楼、地面起砂表现为起砂楼面处表面起灰,抹平层表面凹凸不平,骨料局部外露。车间楼面、地面起砂与小推车长时间碾压使用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2.墙体开裂:印染车间一墙体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室内及楼梯间墙面。裂缝表现为填充砖墙与混凝土梁、柱交接处裂缝,裂缝通长开裂。车间内墙体开裂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3.伸缩缝盖板脱落:印染车间一楼面板底伸缩缝处多处盖板脱落,主要分布于二层板底7、8/B-D区域、三层板底7、8/A-J区域、三层板底13、14/A-J区域,表现为伸缩缝底部盖板大范围起鼓、脱落。伸缩缝盖板脱落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及使用环境潮湿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施工时印染车间一屋面外墙与屋面交接处翻边采用砖砌筑,非250mm高素砼,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5.屋面防水卷材起鼓、保护铝膜脱落:5.1印染车间一屋面防水卷材存在起鼓,主要分布于屋面2-3/B-C区域、5-6/B-C区域、6-7/B-E区域、9-10/B-D区域、12-13/A-C区域,表现为防水卷材大面积起鼓,卷材下水泥砂浆找平层拱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屋面防水卷材起鼓,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5.2印染车间一屋面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均存在脱落现象,主要分布于屋面的消防管道,表现为管道上表面银色反光铝膜均已严重老化、脱落,管道下表面大部分存在。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脱落与长时间日晒后材料自身老化有关,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6.屋面工程做法:6.1施工时印染车间一屋面泡沫混凝土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实测泡沫砼干密度为676千克/立方米,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6.2施工时印染车间一屋面未施工防水涂膜,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6.3施工时印染车间一屋面SBS防水卷材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6.4施工时印染车间一屋面未施工浅色铝基反光材料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7.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印染车间一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允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8.抗震支架安装:印染车间一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均采用L型或U型普通支架,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抗震支架,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




(五)车间二工程质量鉴定意见:1.楼、地面开裂、起砂:1.1印染车间二楼面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二层楼面3-4/F-G区域、二层楼面7-9/F-H区域,裂缝位于车间过道处,小推车经过区域。楼面裂缝表现为楼板表面抹平层裂缝,非楼板结构裂缝。车间楼面开裂与小推车长时间碾压使用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1.2印染车间二地面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一层地面2-7/D-E区域、一层地面8-13/D-E区域、一层地面18-19/G-J区域。地面裂缝表现为不规则裂缝及裂缝网,裂缝长度较大,裂缝贯穿混凝土层,属于结构性裂缝。车间地面开裂主要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1.3印染车间二地面检测区域未见明显起砂,楼面存在起砂,主要分布于车间各层车间过道处、装卸货平台入口等小推车经过区域。楼面起砂表现为起砂楼面处表面起灰,抹平层表面凹凸不平,骨料局部外露,局部积水。车间楼面起砂与小推车长时间碾压使用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2.墙体开裂:印染车间二墙体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室内及楼梯间墙面。裂缝表现为填充砖墙与混凝土梁、柱交接处裂缝,裂缝通长开裂。车间内墙体开裂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3.伸缩缝盖板脱落:印染车间二楼面板底伸缩缝处多处盖板脱落,主要分布于二层板底7、8/A-H区域、三层板底7、8/F-H区域,表现为伸缩缝底部盖板大范围起鼓、脱落。伸缩缝盖板脱落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及使用环境潮湿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施工时印染车间二屋面外墙与屋面交接处翻边采用砖砌筑,非250mm高素砼,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5.屋面防水卷材起鼓、保护铝膜脱落:5.1印染车间二屋面防水卷材存在起鼓,主要分布于屋面4-5/E-G区域、3-4/E-F区域、10-12/F-G区域、16-17/A-D区域、17-20/E-J区域,表现为防水卷材大面积起鼓,卷材下水泥砂浆找平层拱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屋面防水卷材起鼓,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5.2印染车间二屋面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均存在脱落现象,主要分布于屋面的消防管道,表现为管道上表面银色反光铝膜均已严重老化、脱落,管道下表面大部分存在。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脱落与长时间日晒后材料自身老化有关,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6.屋面工程做法:6.1施工时印染车间二屋面泡沫混凝土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实测泡沫砼干密度为450千克/立方米,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6.2施工时印染车间二屋面未施工防水涂膜,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6.3施工时印染车间二屋面SBS防水卷材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6.4施工时印染车间二屋面未施工浅色铝基反光材料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7.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印染车间二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允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8.抗震支架安装:印染车间二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均采用L型或U型普通支架,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抗震支架,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




(六)车间三工程质量鉴定意见:1.楼、地面开裂、起砂:1.1印染车间三楼面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一层2-3/C-E区域、2-5/G-J区域、8-12/A-C区域、18-20/A-B区域、18-20/G-J区域,裂缝位于车间门口及过道处,小推车经过区域。地面裂缝表现为不规则裂缝及裂缝网,裂缝长度较大,裂缝贯穿混凝土层,属于结构性裂缝。车间地面开裂主要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1.2印染车间三楼面局部区域铺设钢板,无法对覆盖区域进行检测,其余区域未见明显裂缝。1.3印染车间三地面检测区域未见明显起砂。印染车间三楼面存在起砂,主要分布于车间各层车间过道处、装卸货平台入口等小推车经过区域。楼面起砂表现起砂楼面处表面起灰,抹平层表面凹凸不平,骨料局部外露。车间楼面起砂与小推车长时间碾压使用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2.墙体开裂:印染车间三墙体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室内及楼梯间墙面。裂缝表现为填充砖墙与混凝土梁、柱交接处裂缝,裂缝通长开裂。车间内墙体开裂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3.伸缩缝盖板脱落:印染车间三楼面板底伸缩缝处多处盖板脱落,主要分布于三层板底7、8/A-C区域、三层板底13、14/B-C区域、屋面板底13、14/B-C区域,表现为伸缩缝底部盖板大范围起鼓、脱落。伸缩缝盖板脱落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施工时印染车间三屋面外墙与屋面交接处翻边采用砖砌筑,非250mm高素砼,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5.屋面防水卷材起鼓、保护铝膜脱落:5.1印染车间三屋面防水卷材存在起鼓,主要分布于屋面3-4/E-F区域、5-7/E-G区域、8-12/B-E区域、14-16/F-J区域,表现为防水卷材起鼓大面积起鼓,卷材下水泥砂浆找平层拱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屋面防水卷材起鼓,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5.2印染车间三屋面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均存在脱落现象,主要分布于屋面消防管道,表现为管道上表面银色反光铝膜均已严重老化、脱落,管道下表面大部分存在。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脱落与长时间日晒后材料自身老化有关,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6.屋面工程做法:6.1施工时印染车间三屋面泡沫混凝土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实测泡沫砼干密度为496千克/立方米,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6.2施工时印染车间三屋面未施工防水涂膜,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6.3施工时印染车间三屋面SBS防水卷材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6.4施工时印染车间三屋面未施工浅色铝基反光材料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7.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印染车间三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允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8.抗震支架安装:印染车间三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均采用L型或U型普通支架,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抗震支架,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




(七)车间四工程质量鉴定意见:1.楼、地面开裂、起砂:1.1印染车间四楼面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三层楼面2-3/B-F区域、三层楼面3-5/G-H区域,裂缝位于车间过道处,小推车经过区域。楼面裂缝表现为楼板表面抹平层裂缝,非楼板结构裂缝。车间楼面开裂与小推车长时间碾压使用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1.2印染车间四地面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一层地面2-5/G-J区域、10-20/A-E区域,裂缝位于车间门口及过道处,小推车经过区域。地面裂缝表现为不规则裂缝及裂缝网,裂缝长度较大,裂缝贯穿混凝土层属于结构性裂缝。车间地面开裂主要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1.3印染车间四地面检测区域未见明显起砂。印染车间四楼面存在起砂,主要分布于车间各层车间过道处等小推车经过区域。楼面起砂表现为起砂楼面处表面起灰,抹平层表面凹凸不平,骨料局部外露。车间楼面起砂与小推车长时间碾压使用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2.墙体开裂:印染车间四墙体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室内楼梯间墙面。裂缝表现为填充砖墙与混凝土梁、柱交接处裂缝,裂缝通长开裂。车间内墙体开裂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3.伸缩缝盖板脱落:印染车间四楼面板底伸缩缝处多处盖板脱落,主要分布于二层板底7、8/A-J区域、屋面板底7、8/H-J区域,表现为伸缩缝底部盖板大范围起鼓、脱落。伸缩缝盖板脱落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及使用环境潮湿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施工时印染车间四屋面外墙与屋面交接处翻边采用砖砌筑,非250mm高素砼,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5.屋面防水卷材起鼓、保护铝膜脱落:5.1印染车间四屋面防水卷材存在起鼓,主要分布于屋面1-4/E-H区域、5-7/E-G区域、1-7/A-C区域、16-18/E-F区域、18-20/A-C区域,表现为防水卷材大面积起鼓,卷材下水泥砂浆找平层拱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屋面防水卷材起鼓,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5.2印染车间四屋面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均存在脱落现象,主要分布于屋面消防管道,表现为管道上表面银色反光铝膜均已严重老化、脱落,管道下表面大部分存在。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脱落与长时间日晒后材料自身老化有关,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6.屋面工程做法:6.1施工时印染车间四屋面泡沫混凝土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实测泡沫砼干密度为492千克/立方米,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6.2施工时印染车间四屋面未施工防水涂膜,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6.3施工时印染车间四屋面SBS防水卷材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6.4施工时印染车间四屋面未施工浅色铝基反光材料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7.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印染车间四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允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8.抗震支架安装:印染车间四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均采用L型或U型普通支架,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抗震支架,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




(八)车间五工程质量鉴定意见:1.楼、地面开裂、起砂:1.1印染车间五楼面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二层楼面2-3/B-C区域、二层楼面7-8/B-C区域、三层楼面1-2/C-G区域、三层楼面6-8/F-G区域,裂缝位于车间过道处,小推车经过区域。楼面裂缝表现为楼板表面抹平层裂缝,非楼板结构裂缝。车间楼面开裂与小推车长时间碾压使用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1.2印染车间五地面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一层地面2-3/G-H区域、一层地面2-3/E-G区域、一层地面1-3/D-E区域,裂缝位于车间门口及过道处,小推车经过区域。地面裂缝表现为不规则裂缝及裂缝网,裂缝长度较大,裂缝贯穿混凝土层属于结构性裂缝。车间地面开裂主要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1.3印染车间五地面检测区域未见明显起砂。印染车间五楼面存在起砂,主要分布干车间各层车间过道等小推车经过区域。起砂楼面处表面起灰,抹平层表面凹凸不平,骨料局部外露,局部积水。车间楼面起砂与小推车长时间碾压使用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2.墙体开裂:印染车间五墙体存在裂缝,主要分布于车间室内楼梯间墙面。裂缝表现为填充砖墙与混凝土梁、柱交接处裂缝,裂缝通长开裂。车间内墙体开裂与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3.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施工时印染车间五屋面外墙与屋面交接处翻边采用砖砌筑,非250mm高素砼,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4.屋面漏水、屋面防水卷材起鼓、保护铝膜脱落:4.1印染车间五屋面局部漏水,主要分布于屋面板底部3-4/C-D区域,表现为板底存在大面积渗水痕迹。屋面该区域漏水与屋面安装设备,防水措施破损有关,可通过修复方式解决。4.2印染车间五屋面防水卷材存在起鼓,主要分布于6-7/B-C区域,表现为防水卷约1.5m*5.0m范围表面起鼓。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屋面防水卷材起鼓,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4.3印染车间五屋面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均存在脱落现象,主要分布于屋面消防管道,表现为管道上表面银色反光铝膜均已严重老化、脱落,管道下表面大部分存在。消防管道包裹的保护铝膜脱落与长时间日晒后材料自身老化有关,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5.屋面工程做法:5.1施工时印染车间五屋面泡沫混凝土厚度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实测泡沫砼干密度为515千克/立方米。5.2施工时印染车间五屋面区域均未施工防水涂膜,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5.3施工时印染车间五屋面SBS防水卷材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5.4施工时印染车间五屋面未施工浅色铝基反光材料层,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重新施工。6.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印染车间五消防镀锌钢管管壁厚度允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7.抗震支架安装:印染车间五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均采用L型或U型普通支架,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抗震支架,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需要更换解决。




原告为该次鉴定向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支出鉴定费904210元。




本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该院委托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结合前述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所指明的工程质量缺陷如何加以修复的方案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6月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经技术人员现场踏勘,结合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的质量鉴定报告,对质量问题作出修复的方案如下:




1.关于高配房地面存在沉降修复方案:将全部地面凿除至素土层,凿除深度为750mm,素土夯实,夯实系数不小于0.94,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地面。




2.关于宿舍楼修复方案:2.1宿舍楼外墙修复:将全部外墙粉刷层全部铲除至墙体基层面,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外墙粉刷层。2.2宿舍楼内墙修复:将宿舍楼各楼层的楼梯间、电梯间、走廊墙体的粉刷层全部铲除至墙体基层面,基层墙体存在裂缝处先采用M10聚合物水泥砂浆(掺入建筑胶)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粉刷层。2.3宿舍楼屋面修复:将现有全部屋面层铲除至水泥砂浆找平层面,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屋面面层。




3.关于印染车间一修复方案:3.1印染车间一地面裂缝修复:将一层3-4/A-C轴区域、4-6/A-C轴区域、9-10/A-C轴区域、9-10/E-J轴区域的地面混凝土层表面凿除250mm,完成后重新浇筑250mm厚C30混凝土,内配直径10@150双层双向钢筋网。3.2印染车间一内墙面裂缝修复:将裂缝两侧各150mm区域的粉刷层全部铲除至基层墙体面,基层墙体存在裂缝处先采用M10聚合物水泥砂浆(掺入建筑胶)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完成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粉刷层。3.3印染车间一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拆除印染车间所有伸缩缝底部盖板(包括脱落与未脱落的),然后按列图(略)重新施工。3.4印染车间一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凿除全部外墙底部400mm高范围内的粉刷层至基层墙体,清除干净灰缝浮浆(且不小于10mm),灰缝采用聚氨酯建筑密封膏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面层。3.5印染车间一屋面面层修复:将现有全部屋面清除干净,然后按列表(略)增加屋面防水层。3.6印染车间一未设置抗震支架修复:将整楼普通支架全部更换为抗震支架,抗震支架应满足电气施工图和给排水施工图的相关要求。




4.关于印染车间二修复方案:4.1印染车间二地面裂缝修复:将一层2-7/D-E轴区域、8-13/D-E轴区域、18-19/G-J轴区域的地面混凝土层表面凿除250mm,完成后重新浇筑250mm厚C30混凝土,内配直径10@150双层双向钢筋网。4.2印染车间二内墙面裂缝修复:将裂缝两侧各150mm区域的粉刷层全部铲除至基层墙体面,基层墙体存在裂缝处先采用M10聚合物水泥砂浆(掺入建筑胶)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完成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粉刷层。4.3印染车间二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拆除印染车间所有伸缩缝底部盖板(包括脱落与未脱落的),然后按列图(略)重新施工。4.4印染车间二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凿除全部外墙底部400mm高范围内的粉刷层至基层墙体,清除干净灰缝浮浆(且不小于10mm),灰缝采用聚氨酯建筑密封膏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面层。4.5印染车间二屋面面层修复:将现有全部屋面清除干净,然后按列表(略)增加屋面防水层。4.6印染车间二未设置抗震支架修复:将整楼普通支架全部更换为抗震支架,抗震支架应满足电气施工图和给排水施工图的相关要求。




5.关于印染车间三修复方案:5.1印染车间三地面裂缝修复:将一层2-3/C-E轴区域、2-5/G-J轴区域、8-12/A-C轴区域、18-20/A-B轴区域、18-20/G-J轴区域的地面混凝土层表面凿除250mm,完成后重新浇筑250mm厚C30混凝土,内配直径10@150双层双向钢筋网。5.2印染车间二内墙面裂缝修复:将裂缝两侧各150mm区域的粉刷层全部铲除至基层墙体面,基层墙体存在裂缝处先采用M10聚合物水泥砂浆(掺入建筑胶)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完成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粉刷层。5.3印染车间三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拆除印染车间所有伸缩缝底部盖板(包括脱落与未脱落的),然后按列图(略)重新施工。5.4印染车间三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凿除全部外墙底部400mm高范围内的粉刷层至基层墙体,清除干净灰缝浮浆(且不小于10mm),灰缝采用聚氨酯建筑密封膏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应将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面层。5.5印染车间三屋面面层修复:将现有全部屋面清除干净,然后按列表(略)增加屋面防水层。5.6印染车间三未设置抗震支架修复:将整楼普通支架全部更换为抗震支架,抗震支架应满足电气施工图和给排水施工图的相关要求。




6.关于印染车间四修复方案:6.1印染车间四地面裂缝修复:将一层2-5/G-J轴区域、10-20/A-E轴区域的地面混凝土层表面凿除250mm,完成后重新浇筑250mm厚C30混凝土,内配直径10@150双层双向钢筋网。6.2印染车间四内墙面裂缝修复:将裂缝两侧各150mm区域的粉刷层全部铲除至基层墙体面,基层墙体存在裂缝处先采用M10聚合物水泥砂浆(掺入建筑胶)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完成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粉刷层。6.3印染车间四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拆除印染车间所有伸缩缝底部盖板(包括脱落与未脱落的),然后按列图(略)重新施工。6.4印染车间四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凿除全部外墙底部400mm高范围内的粉刷层至基层墙体,清除干净灰缝浮浆(且不小于10mm),灰缝采用聚氨酯建筑密封膏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应将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面层。6.5印染车间四屋面面层修复:将现有全部屋面清除干净,然后按列表(略)增加屋面防水层。6.6印染车间四未设置抗震支架修复:将整楼普通支架全部更换为抗震支架,抗震支架应满足电气施工图和给排水施工图的相关要求。




7.关于印染车间五修复方案:7.1印染车间五地面裂缝修复:将一层2-3/G-H轴区域、2-3/E-G轴区域、1-3/D-E轴区域的地面混凝土层表面凿除250mm,完成后重新浇筑250mm厚C30混凝土,内配直径10@150双层双向钢筋网。7.2印染车间五内墙面裂缝修复:将裂缝两侧各150mm区域的粉刷层全部铲除至基层墙体面,基层墙体存在裂缝处先采用M10聚合物水泥砂浆(掺入建筑胶)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完成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粉刷层。7.3印染车间五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凿除全部外墙底部400mm高范围内的粉刷层至基层墙体,清除干净灰缝浮浆(且不小于10mm),灰缝采用聚氨酯建筑密封膏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应将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面层。7.4印染车间五屋面面层修复:将现有全部屋面清除干净,然后按列表(略)增加屋面防水层。7.5印染车间五未设置抗震支架修复:将整楼普通支架全部更换为抗震支架,抗震支架应满足电气施工图和给排水施工图的相关要求。




8.关于综合楼修复方案:8.1综合楼外墙修复:将全部外墙粉刷层全部铲除至墙体基层面,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外墙粉刷层。8.2综合楼内墙修复:8.2.1将综合楼各楼层的楼梯间、电梯间、走廊墙体的粉刷层全部铲除至墙体基层面,基层墙体存在裂缝处先采用M10聚合物水泥砂浆(掺入建筑胶)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粉刷层。8.2.2楼梯间墙面渗水区域相对应卫生间墙面修复:将该卫生间底部1.5m范围的墙面砖及粉刷铲除基层墙面,清除干净灰缝浮浆(且不小于10mm),灰缝采用聚氨酯建筑密封膏嵌缝,要求嵌缝饱满、密实,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卫生间墙面层。8.3综合楼屋面修复:将现有全部屋面层铲除至水泥砂浆找平层面,然后按列表(略)重新施工屋面面层。




2021年7月,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问题回复,载明根据工程实际工程结算,宿舍楼外墙修复面积由3339.58平方米修改为3213.3平方米,宿舍楼内墙修复面积由3122.56平方米修改为3031.05平方米,宿舍楼屋面修复面积由681.58平方米修改为680.4平方米,综合楼外墙修复面积由2169.72平方米修改为1926.2平方米,综合楼内墙修复面积由2383.2平方米修改为2101.04平方米,综合楼屋面修复面积由712.34平方米修改为651平方米。




原告为该次鉴定向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出鉴定费100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该院委托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结合前述两份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所指明的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0月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本鉴定报告编制依据为《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绍兴造价信息等,本次预算未考虑屋面修复前后设备保护拆除及重装工作,未考虑地面修复前后设备保护拆除及重装工作。1.高配房:地面存在沉降的修复费用58585.01元。2.宿舍楼:2.1外墙修复费用613032.91元;2.2内墙修复费用402128.29元;2.3屋面修复费用226560.13元。3.印染车间一:3.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207575.17元;3.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4191.86元;3.3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0363.22元;3.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29075.83元;3.5屋面修复费用1044038.50元;3.6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341592.38元。4.印染车间二:4.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250361.41元;4.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14158.71元;4.3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0363.22元;4.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30084.39元;4.5屋面修复费用1032573.5元;4.6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341592.38元。5.印染车间三:5.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457075.25元;5.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4548.43元;5.3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0363.22元;5.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30084.39元;5.5屋面修复费用1032573.5元;5.6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341592.38元。6.印染车间四:6.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877409.14元;6.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6864.84元;6.3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0363.22元;6.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30083.52元;6.5屋面修复费用1032573.5元;6.6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341592.38元。7.印染车间五:7.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125348.37元;7.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6728.42元;7.3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0363.22元;7.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17953.94元;7.5屋面修复费用416070.27元;7.6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138171.13元。8.综合楼:8.1外墙修复费用664273.62元;8.2内墙修复费用373782.80元;8.3楼梯间墙面渗水区域相对应卫生间墙面修复费用11763.96元;8.4屋面修复费用223329.27元。




因上述修复费用所依据的工程量按施工图作出,被告提出异议,要求参照审计单位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审定工程量进行计算。根据该院要求,上述鉴定机构于2021年11月23日对上述修复费用按竣工时确定的相关工程量进行重新审定,其修复费用明细如下:1.高配房:地面存在沉降的修复费用58585.01元。2.宿舍楼:2.1外墙修复费用613032.91元;2.2内墙修复费用402128.29元;2.3屋面修复费用203262.57元。3.印染车间一:3.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207575.17元;3.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4191.86元;3.3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0363.22元;3.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29075.83元;3.5屋面修复费用1044038.50元;3.6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341592.38元。4.印染车间二:4.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250361.41元;4.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14158.71元;4.3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0363.22元;4.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30084.39元;4.5屋面修复费用1032573.5元;4.6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341592.38元。5.印染车间三:5.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457075.25元;5.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4548.43元;5.3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0363.22元;5.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30084.39元;5.5屋面修复费用1032573.5元;5.6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341592.38元。6.印染车间四:6.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877409.14元;6.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6864.84元;6.3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0363.22元;6.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30083.52元;6.5屋面修复费用1032573.5元;6.6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341592.38元。7.印染车间五:7.1地面裂缝修复费用125348.37元;7.2内墙面裂缝修复费用6728.42元;7.3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费用17953.94元;7.4屋面修复费用(不含3-4/C-D轴修复费用.不含6-7/B-C轴修复费用)400680.99元;7.5屋面3-4/C-D轴修复费用7694.64元;7.6屋面6-7/B-C轴修复费用7694.64元;7.7消防管、电线、电缆固定更换为抗震支架138171.13元。8.综合楼:8.1外墙修复费用353996.84元;8.2内墙修复费用373782.80元;8.3楼梯间墙面渗水区域相对应卫生间墙面修复费用11763.96元;8.4屋面修复费用191715.37元。




原告为该次鉴定向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出鉴定费120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提供书面意见称,从解决纠纷角度愿意对宿舍楼外墙修复承担433704元、对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内墙修复承担57413元,对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未与梁整浇素砼翻遍修复承担47217元、对综合楼外墙修复承担265452元。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即可适用民法典,应当按照该规定条款来判断是否能够适用民法典。对于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则应适用旧法及司法解释。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之前,据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旧法及司法解释。




原、被告间就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印染集聚迁建项目工程(包含案涉工程即综合楼、宿舍楼、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高配房)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印染集聚迁建项目补充协议》、《付款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合同的事实清楚,上述合同均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基于工程保修书约定对案涉工程即综合楼、宿舍楼、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高配房八个单体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关于工程保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谓质量缺陷,一般指房屋建筑工程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上述法条表明,我国实行建设工程工程质量保修,工程保修责任为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据此,被告援引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签署的《付款协议》中关于“双方一致同意互不追究对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发生事由引起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主张其无需再对原告进行工程保修,一方面违反瑕疵担保责任为法定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本案系上述付款协议之后的事由引发的纠纷,故该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被告另抗辩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原告即已擅自使用,且经司法鉴定,案涉工程不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缺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无需对案涉工程再履行保修责任。该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条文的文义并未明确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即排除施工人的保修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承包人应在法定或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自发包人提前使用之日未超过法定保修期限的,承包人仍应承担责任。事实表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五方主体验收,此前10月15日,原、被告共同签署保修书,明确约定保修责任,且在原、被告针对保修的信函往来中,被告亦未否认其所负工程保修责任,可知被告知晓其保修义务。关于案涉工程提前使用的问题,根据该院查实,原告为其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在竣工验收前即对外将印染车间进行分割承包经营系不争的事实。庭审中原告没有直接回复其使用上述车间工程(含高配房)的具体时间,但根据被告提供的拍摄时间为2018年3月的照片及电费用量表,显示2018年3月即有机器设备在印染车间工程现场进行安装,自2018年5月因生产导致用电量大幅度增加。据此,该院认定原告在竣工验收之前擅自使用五个印染车间及高配房工程属实,其使用的时间可认定为2018年3月左右。被告主张其使用时间为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虽提供一组安装设备照片佐证,但鉴于该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间且被告也不能提供照片的原始件,故该院对该项事实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宿舍楼、综合楼亦由原告在同期擅自使用,但未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根据前述,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影响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而且,因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工程的违法行为,工程保修期亦不再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而是提前至擅自使用日。结合本案事实,被告除了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外,对于案涉工程中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高配房的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自2018年3月起未超过保修期限的,被告仍需承担保修责任;对于综合楼、宿舍楼,自2018年10月17日起未超过保修期限的,被告需承担保修责任。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保修行为的诉求,该院认为,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据此,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应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再由原告组成验收,如被告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原告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被告目前严重缺乏互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保修行为,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且可能产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故该院对该项请求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修费用的诉求,根据前述分析,即使存在保修,由被告履行保修行为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另主张由被告向其承担保修费用,该院认为此方式有利于彻底解决双方间的纠纷,故应予以采纳。处理该项诉求的前提事实是查明案涉工程可纳入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具体项目及其对应的修复费用基数。为查明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该院委托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上述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该院结合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涉工程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项目,同时结合原告发出保修函件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第一,针对高配房,经鉴定,高配房室内地面存在沉降情况,其原因与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碎石层及塘渣层有关。根据查实的事实,高配房的塘渣层系由原告外包他人施工完成,但其他部分由被告施工完成。因此原、被告对该地面沉降的形成均有责任。鉴定机构指出上述质量缺陷属于装修工程,故其最长保修期为二年,原告自2020年1月31日发函提出该项目保修,未超过二年保修期,故该院将高配房上述质量缺陷纳入本案保修范围并根据责任情况将其一半费用纳入保修费用基数。第二,针对宿舍楼,经鉴定,宿舍楼因外墙保温材料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修复,被告对外墙修复无异议,并愿意承担433704元修复费用,故该院将该外墙修复纳入保修范围。宿舍楼内墙面在施工时未贴耐碱网格布或钢丝网,室内存在多条裂缝,属于内墙修复内容且为装修工程,因原告已在规定的二年保修期间提出该项保修,故本案中将其纳入保修范围。宿舍楼屋面防水因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需保修,至原告起诉日未超过防水工程五年保修期,该院将其纳入保修范围。第三,针对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该五个车间均包括地面裂缝、内墙面裂缝、伸缩缝盖板脱落、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不符合设计要求、屋面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抗震支架改为普通支架等诸项质量缺陷,上述缺陷均与施工不符合要求相关。结合本案事实及鉴定机构意见,该院认为:1.地面裂缝属于地面装修工程,原告发函要求被告保修时未超出二年保修期,该院将其纳入保修范围。2.内墙裂缝修复,被告对该部分保修无异议,并愿意承担57413元修复费用,该院据此将其纳入保修范围。3.针对伸缩缝盖板脱落,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要求被告对车间三伸缩缝盖板脱落进行保修,被告接函后完成该项修复工作。此后原告于2020年1月31日只提出对车间一、二、四伸缩缝盖板脱落进行保修。伸缩缝盖板脱落属于安装工程,其保修期也是二年,根据鉴定意见,盖板脱落的原因与施工及使用环境潮湿有关,双方均有责任,故该院将该项质量缺陷纳入本案保修范围并根据责任情况将其一半费用纳入保修费用基数。4.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不符合设计要求,被告对该部分保修无异议,并愿意承担47217元修复费用,该院将其纳入保修范围。5.屋面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该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除车间五分布于屋面板底部3-4/C-D区域屋面局部漏水因与屋面安装设备,防水措施破损有关,系原告使用原因所致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外,其余屋面防水质量问题至原告起诉日未超过五年保修期,该院将其纳入保修范围。6.抗震支架改为普通支架质量缺陷,该支架安装属于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二年。经查,被告在施工时按普通支架安装,结算亦按普通支架标准计价,至起诉之日前,原告未提出该方面质量保修,故因超过二年保修期该院不再将其纳入保修范围。第四,针对综合楼,综合楼主要包括外墙保温材料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内墙面未贴耐碱网格布或钢丝网及裂缝缺陷、靠近卫生间一侧墙体涂料脱落渗水、屋面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该院结合本案事实及鉴定机构意见认为,1.综合楼外墙保修,其表现及原因为外墙保温材料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修复,被告对该外墙保修无异议,并愿意承担265452元修复费用,该院据此将该外墙修复纳入保修范围。2.综合楼内墙保修,原告于2020年1月31日提出对综合楼内墙开裂进行保修,内墙裂缝属于装修工程,未超过二年保修期,该院将其纳入保修范围。3.靠近卫生间一侧墙体涂料脱落渗水、屋面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均属于防水工程,该部分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至原告起诉之日,未超过保修期,该院将其纳入保修范围。综上分析,本案中可纳入被告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项目包括:高配房地面沉降修复、宿舍楼外墙修复、宿舍楼内墙修复、宿舍楼屋面修复、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地面裂缝修复、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内墙修复、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修复、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屋面修复(除车间五分布于屋面板底部3-4/C-D区域屋面局部漏水)、印染车间一、二、四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综合楼外墙修复、综合楼内墙修复、综合楼靠近卫生间一侧墙体涂料脱落渗水修复、综合楼屋面修复。其余如楼面起砂等由原告使用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原告已认可将其排除在保修范围之外,该院予以照准。




关于本案中纳入保修费用的基数问题,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该院委托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上述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该院结合该两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各项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基数。被告主张部分外墙修复面积、屋面修复面积应采纳造价审计单位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审定工程量,而不应采用施工图确定,符合实际情况,该院予以采纳。对应前述分析以及质量缺陷产生的施工原因,该院确定各项保修范围内质量缺陷的修复费用基数为:高配房地面沉降修复费用29292.51元(58585.01元×50%)、宿舍楼外墙修复费用613032.91元、宿舍楼内墙修复费用402128.29元、宿舍楼屋面修复费用203262.57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地面裂缝修复费用1917769.34元(207575.17元+250361.41元+457075.25元+877409.14元+125348.37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内墙修复费用36492.26元(4191.86元+14158.71元+4548.43元+6864.84元+6728.42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修复费用137282.07元(29075.83元+30084.39元+30084.39元+30083.52元+17953.94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屋面(除车间五分布于屋面板底部3-4/C-D区域屋面局部漏水)修复费用4550134.63元(1044038.5元+1032573.5+1032573.5元+1032573.5元+400680.99元+7694.64元)、印染车间一、二、四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5544.83元[(10363.22元+10363.22元+10363.22元)×50%]、综合楼外墙修复费用353996.84元、综合楼内墙修复费用373782.8元、综合楼靠近卫生间一侧墙体涂料脱落渗水修复费用11763.96元、综合楼屋面修复费用191715.37元。




关于被告应承担具体保修费用的问题,该院认为,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出现保修质量缺陷,一般原则上会推定承包人为工程质量的责任方,相应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但亦存在部分情形系发包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可以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质量鉴定意见,上述纳入保修费用基数的质量缺陷基本与被告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行为有关。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被告违反上述规定,对质量缺陷的形成应负责任。但在具体确定本案保修责任并确定具体费用时,应综合考量司法鉴定意见、施工合同履行中原、被告的过错情况、双方利益平衡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等来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桩基工程非被告完成,高配房及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的塘渣工程亦由原告发包给案外人完成,鉴定意见中直接指明高配房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塘渣层,造成高配房地坪承载力降低。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指定分包工程的行为也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之一;在案涉工程施工中,原告委托相关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组织设计、勘查、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五方主体竣工验收,监理的重要职责是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的工序签字把关,案涉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即已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但原告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委托方均予以忽视和放任,乃至签署验收合格文件和结算文件,表明原告怠于自己的质量管理之责,存在明显过错,应就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案涉工程自2018年10月通过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表明原告在验收时实际认可被告的施工技术标准及质量。鉴定机构作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时基本采用按施工图设计进行重做方式处理,显然加重了被告作为施工单位的责任,且考虑案涉工程实际使用数年的实际情形,有必要作衡平处理;原、被告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结算时按下浮20%结算工程价款,但鉴定机构作出的修复造价中未作同步下浮,因此,被告提出修复费用下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因素分析,原、被告对案涉质量缺陷的发生均具有过错,应结合上述因素进行责任公平分配、合理确定具体修复费用,故该院酌定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结合保修费用基数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意见,该院认定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具体保修费为:1.高配房地面沉降修复费用29292.51元、宿舍楼内墙修复费用402128.29元、宿舍楼屋面修复费用203262.57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地面裂缝修复费用1917769.34元、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屋面修复(除车间五分布于屋面板底部3-4/C-D区域屋面局部漏水)费用4550134.63元、印染车间一、二、四伸缩缝盖板脱落修复费用15544.83元、综合楼内墙修复费用373782.8元、综合楼靠近卫生间一侧墙体涂料脱落渗水修复费用11763.96元、综合楼屋面修复费用191715.37元等合计7695394.3元,应由被告负担40%计3078158元。2.宿舍楼外墙修复费用613032.91元,应由被告负担40%计245213元。被告愿意承担宿舍楼外墙修复费用433704元,超出上述方式计算的金额,该院予以照准。3.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内墙修复费用36492.26元,应由被告负担40%计14597元。被告愿意承担该内墙修复费用57413元,超出上述方式计算的金额,该院予以照准。4.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外墙与屋面交接处混凝土翻边修复费用137282.07元,应由被告负担40%计54913元。被告只愿意承担该翻遍修复费用47217元,少于上述方式计算的金额,该院不予采纳。5.综合楼外墙修复费用353996.84元,应由被告负担40%计141599元。被告愿意承担综合楼外墙修复费用265452元,超出上述方式计算的金额,该院予以照准。综上,该院确定被告应负责赔偿给原告保修修复费用合计3889640元(3078158元+433704元+57413元+54913元+265452元)。事实表明,原告目前尚扣留应付被告的工程保修金5724997元,保修金的约定本身目的是为了工程保修的需要,为减少讼累,原告作为发包人有权从上述工程保修金对被告应承担的保修费用作相应的扣除处理。




综上所述,该院对原告诉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该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保修修复费用388964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若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付,则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从应付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的保修金中对上述3889640元作相应扣除;二、驳回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1475元,由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271元,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204元。当事人应负担的以上费用,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该院交纳。鉴定费904210元(由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100000元(由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120000元(由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合计1124210元,由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9494元,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4716元,根据鉴定费交纳情况,限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404716元。出庭费1200元(由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由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0元,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0元,根据出庭费交纳情况,限原告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出庭费770元。




二审中,本案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围绕争议焦点评析认为:




一、本案应否承担保修责任。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以质量保修书为依据诉请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或赔偿保修费用,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抗辩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在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进行了使用,故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保修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存在不同,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在验收前虽对部分工程进行了使用,但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就综合楼、宿舍楼、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高配房工程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亦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五方主体验收。双方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应根据质量保修书承担保修责任,其关于不应承担保修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未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为依据认定保修责任,存在不当。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本案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8年10月17日,据此本案无需再查明工程具体交付使用时间,本院对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调取工程交付使用时间方面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对于双方在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付款协议》中关于双方一致同意互不追究对方在该协议签订前发生事由引起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因保修义务既为合同义务,亦为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在无特别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修责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违约责任,故此处关于双方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应理解为不包括免除承担保修责任,该理解符合一般人认识意见,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后来部分进行维修的行为亦可印证该理解。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抗辩要求不承担保修责任,不能成立。




二、承担保修责任的工程范围。根据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其认为应将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抗震支架纳入保修范围,对一审认定的其他在保修范围内工程项目无异议。而一审因认为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提前使用,至一审起诉已超过两年保修期,故对抗震支架未纳入保修范围。如前所述,本案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确定保修期起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8年10月17日,至一审起诉之日2020年4月2日,保修期限并未超过。但根据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反映等证据,其并未提出对普通支架使用方面的保修要求,本案也无证据能证实该普通支架存在影响使用等质量问题。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内容为保修范围内非人为因素造成影响使用功能,故工程普通支架虽与原设计要求不同,但不应纳入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对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鉴定意见,印染车间一~印染车间五屋面工程不同程度地存在屋面防水卷材大面积起鼓,卷材下水泥砂浆找平层拱裂,保护铝膜严重老化、脱落等问题,影响使用功能,故应纳入保修范围,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以屋面工程未发生漏水为由认为不应纳入保修范围,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屋面工程中的SBS防水卷材厚度、车间一至五地面混凝土厚度,在另案中经鉴定显示数据指标合格的问题,因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有效证据,另案中的鉴定意见并不能直接推翻本案鉴定意见,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三、保修工程量及计价标准。本案因实际施工与工程设计文件等存在不同,双方的工程款结算亦并非根据竣工图、设计文件等确定,而是根据结算文件确定工程量。工程保修应以工程实际为基础,保修工程量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定,而不能完全根据与实际不符的竣工图、设计文件确定。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工程实际结算面积确定工程修复面积,据此对鉴定意见予以修正,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根据竣工图、施工图确定工程修复造价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并无签证联系单等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变更了设计及施工方案,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在施工中实际已变更施工方案的主张不能成立。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应根据工程价款结算的施工工序及施工标准确定维修造价,而不应如鉴定意见确定的按设计文件等工序及标准确定维修造价。但根据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地面裂缝、墙体开裂、渗水等工程主要质量问题大部分与施工时未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有关,鉴定机构确定的修复方案亦系为解决质量问题而提出,如再按原实际施工工序及标准确定修复方案及造价,仍将不能解决质量问题。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对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在对鉴定修复造价予以适当扣减基础上确定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予维持。




四、保修工程赔偿责任比例。本案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指定分包给他人施工,直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其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前即进行使用,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定,在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施工与设计的差异问题上其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对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适当扣减。同时,本案工程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但对工程具体使用功能的影响也并不相同,而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多为铲除原施工部分重新施工,鉴定修复造价亦据此确定,该做法与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因质量问题而可能对工程采取的维修方式亦存在差异,本案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在工程地基、主体或结构方面,工程亦在使用过程中,故对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鉴定修复造价应在此方面予以适当考虑。对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亦主动承担超过一审认定的40%责任份额的金额赔偿,一审亦对此予以采纳。关于修复造价下浮20%,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时下浮20%结算价款,目前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尚扣留应付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保修金5724997元,工程保修金本质上即为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一审亦认定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作出扣除处理,在此基础上认定修复造价下浮20%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一审在上述认定基础上,综合考虑过错、损失及本案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确定由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根据鉴定意见承担40%责任份额,在总体上平衡了双方利益,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0.84元,由上诉人天龙数码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514.01元,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486.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伟


审判员张百元


审判员傅芝兰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