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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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597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岙则山。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