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民初字第588-1号
原告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兰溪市如兵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余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