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492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法林,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以北100米处/div>

负责人:金祖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雁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怀武,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君,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怀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楼宇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