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492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法林,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以北100米处/div>
负责人:金祖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雁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怀武,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君,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汇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苏溪分公司、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怀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楼宇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