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23执26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台州宏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736001970W。
法定代表人戴招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宏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台州宏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82224.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15元、执行费8222.25元。但被执行人台州宏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宏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