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执保52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8)皖1802民初598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的账户20000348860610300000018存款1763560.4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章津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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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