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2561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3月30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姑苏区胜合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白杨湾街道申庄村5组。
经营者:钱林生,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聿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腾镀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铁路以北、建设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章敏。
被告: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号楼1-125号。
法定代表人:程利。
撤诉理由
原告姑苏区胜合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姑苏区胜合钢管租赁站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1元,由原告姑苏区胜合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