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民初5986号之一
原告:宣城市***管出租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古泉镇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P0E079X。
经营者:卢平,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号楼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7834408G。
法定代表人:黄立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市***管出租站与被告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宣城市***管出租站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管出租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宣城市***管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赵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