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原告:广德县桃州镇成武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REKUX79。
经营人:张成武,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粮长村查园94-1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号楼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7834408G。
法定代表人:程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桃州镇成武门窗厂与被告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县桃州镇成武门窗厂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县桃州镇成武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广德县桃州镇成武门窗厂负担。
审 判 长 余 军
人民陪审员 吕基兰
人民陪审员 陈晓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