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2民初387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号楼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7834408G。
法定代表人:黄立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根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