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德县桃州镇**广告耗材经营部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22民初1565号 原告:广德县桃州镇**广告耗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桃州南路与桐汭西路交叉口(由东向西第10-11间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P11J29L。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宁路日月商城A区04-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41402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德县桃州镇**广告耗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广告部)与被告***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宇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告部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征宇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告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5,85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生意伙伴关系。被告因在原告处打印、复印、装订标书,累计共欠原告材料款15,858元,后附原清单一份。原本双方约定每年三大节付款,后因被告公司一直拖欠不付,法人电话一直不接,故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征宇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告部经营广告耗材零售等业务,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征宇建筑公司在原告**广告部进行标书装订、打印、复印材料等,累计共欠原告材料款15,858元。因被告征宇建筑公司至今未付款,原告**广告部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耗材登记表、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广告部与被告征宇建筑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广告部按照被告征宇建筑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征宇建筑公司应当给付报酬。原告**广告部与被告征宇建筑公司虽未签订承揽合同,但原告**广告部提交的耗材登记表有被告征宇建筑公司材料员签字确认,且原告**广告部出具的购买方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发票载有被告征宇建筑公司材料员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征宇建筑公司欠原告**广告部耗材款15,85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征宇建筑公司未及时支付该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原告**广告部要求被告征宇建筑公司支付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征宇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德县桃州镇**广告耗材经营部支付耗材款15,8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