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822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香槟里大道A11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8210-8.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0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14028-5,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日月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
执行依据:广德市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标的:1295489元
申请执行人***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822执恢166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