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立达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23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立达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裕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082228016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榔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56320499K(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立达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23民初1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安徽立达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3民初1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山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