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2019号
原告: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陈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榔桥镇街道(原玻璃钢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爱武。
被告: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负责人:董玉林。
原告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刘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