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823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泾县榔桥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823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判决书判决内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71.85元。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实际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资金,如申请执行人认为确有必要继续冻结的,需要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二、对被执行人安徽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限制。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具体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823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