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绅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1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绅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旭金大厦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5535897。
法定代表人许阿晓。
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黄村乡黄村村86号大院,组织机构代码:551794492。
法定代表人谢世求。
申请执行人绅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24004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964元、执行费14800.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3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分别于2019年03月22日、03月23日进行冻结并划拨账户内存款共计32701.21元,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截止2019年07月17日,在扣除案件受理费16964元、执行费14800.44元后,申请执行人绅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偿936.7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绅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15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茂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