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303执恢13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泽雅大源路**。组织机构代码:74103869-8。

法定代表人:黄崇光。

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黄村乡黄村村**大院。组织机构代码:55179449-2。

法定代表人:谢世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强供电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