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97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大道电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劲松。

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黄村乡黄村村86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谢世求。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无房产登记。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90元,申请人受偿89154元。现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权属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如在其他法院有其他案件处理,处理时涉及财产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逾期未提供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责任。截止2019年5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10846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诸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