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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2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丽商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军,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饶炳海,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一美,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世求,公司经理。
上诉人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4)丽松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按松阳县人民法院(2014)丽松商初字第1025号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允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