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1002执261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阳市瑞祥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瑞祥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一、***宇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书)无效:二、庆阳市瑞祥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万元;三、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1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10年8月7日起至保证金归清之日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庆阳市瑞祥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920元,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0元,***、***负担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元,***、***负担69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瑞祥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瑞祥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市瑞祥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本案已查封,因属轮候查封,暂无法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甘*汽车一辆,有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房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房屋,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其在西峰*元已于2021年11月9日扣划,现被执行人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扣划该笔款项提出执行异议,现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瑞祥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瑞祥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控情况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未执行标1030970元及利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1002执26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