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6民初1150号
原告:**,甘肃宁县人,住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甘肃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庆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郭某2,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某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