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7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平泉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镇原县中原乡。

被执行人: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西峰区解放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贤,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7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给付***门劳务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696元***已负担。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庆阳市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810元***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