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2501号
原告: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永安二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理想,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光,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园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苏锦元。
原告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16元,由原告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庆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