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8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816411。
法定代表人:马艺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楠,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永安二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175961X7。
法定代表人:陈理想。
被申请人:卢权,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308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9282.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82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9282.3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巧漩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8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816411。
法定代表人:马艺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楠,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永安二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175961X7。
法定代表人:陈理想。
被申请人:卢权,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308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9282.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82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9282.3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