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喀什星隆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3民初1217号
原告:喀什星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工业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3MA78DN7721。
法定代表人:蒲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军,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喀什星隆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47U。
法定代表人:王元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健,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喀什星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喀什星隆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星隆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星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4.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喀什星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飞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