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419号
原告:东莞市添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川槎村甘涌新村四巷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添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添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添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添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元,由原告东莞市添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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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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