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329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9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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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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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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