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329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9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