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326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淀湖路10号楼2号楼E区369室。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23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金恣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