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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东莞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18743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芸庆,广东今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东莞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757288XU。
法定代表人:李志权。
原告**诉被告***、东莞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 敏
审 判 员  吴斯恒
人民陪审员  温沛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