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恢480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5774。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4#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105361-0。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威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29号龙狮商贸中心1栋三层2室,组织机构代码07560551-4。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华,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刘庆云,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威凯商贸有限公司、刘春华、刘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811民初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