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执恢3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90861P。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组织机构代码9134080069105361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80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按(2019)皖080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4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法对涉案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经二次网络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申请人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254万元申请以物抵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10月29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54万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吴应南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