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1号一层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1#二层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庆市锐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南路3号义金商城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803民初23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锐迈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21654.0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