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1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9235046K。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6910536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威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龙狮商贸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75605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威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但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