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威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3936号
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796838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华顺,系该公司江镇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江镇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1号一层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10536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威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29号龙狮商贸中心1栋三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7560551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
被告:***(系被告***妻子),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丈夫),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威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26元,减半收取33013元,由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才
审判员江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锋